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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了解过哪些珍稀的野生动物选择一种写出它的外形动作生活习性等特点?
  2. 对野生动物要怎样进行正当防卫?

你了解过哪些珍稀的野生动物选择一种写出它的外形动作生活习性等特点?

雪豹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

雪豹(Panthera uncia 或 Uncia uncia,英语:Snow leopard),是一种重要的大型猫科食肉动物和旗舰种,由于其常在雪线附近和雪地间活动,故名“雪豹”。雪豹具有高度发达的分配血液、调节呼吸等技能。对氧化变化很敏感。红血球直径很小——5.5μm(4.73~6.15μm),红血蛋白高度集中(16.4g%)。血球比容计指标(即红血球的出较量为47%)跟血液中的大量红血球(14.1~16.8百万/平方毫米)相符。雪豹原产于亚洲中部山区,中国天山等高海拔山地是雪豹的主要分布地。其皮毛为灰白色,有黑色点斑和黑环,尾巴长而粗大,有“雪山之王”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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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豹具有夜行性,昼伏夜出,每日清晨及黄昏为捕食、活动的高峰。其行动敏捷机警,动作灵活,善于跳跃,3~4米的高崖可纵身而下。白天很少出来,有时会躺在高山裸岩上晒太阳。其上下山有一定的路线,喜走山脊和溪谷,经常沿着踩出的小径行走。雪豹一年换一次毛。平时独栖,仅在***期前后才成对居住,一般有固定的巢穴,设在岩石洞中、乱石凹处、石缝里或岩石下面的灌木丛中,大多在阳坡上,往往好几年都不离开一个巢穴,窝内常常有很多雪豹脱落的体毛。巡猎时也以灌丛或石岩上作临时的休息场所。

对野生动物要怎样进行正当防卫?

对于野生动物来说它们没有人性的,但是真正遇到了野生动物不害怕也不要伤害它,因为它们是没有人性的,前一段我看了一篇文章一是一个人掉到了动物园儿里有一只老虎向他跟前跑过来,当他慌张跑的时候,他想起了双手举起老虎害怕了它,这就是对自己的保护,也没有伤害对方,所以说对野生动物不要害怕冷静下来。

关于这个问题,借鉴一下网上的说法:我国刑法理论界有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三种主张。 折衷说认为,对于来自动物的侵袭能否实行正当防卫的问题,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而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对于来自无主动物的自发侵害,如野狗撕咬,对人进行伤害。这种情况属于自然现象而不是不法侵害,所以不发生正当防卫的问题。其次,对于来自国家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或有主动物的自发侵害进行反击的情况。这种反击行为,无疑是违反国家保护珍贵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或侵害了物主的所有权的。但这种反击行为又是保护人身安全或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己损害国家保护珍贵野生动物的利益或损害物主的所有权,是一种紧急避险的行为。而非正当防卫。最后,如果动物是出于被人唆使或由于主人的过失而进行侵害,如饲养者唆使自己的狗去咬他人,或者饲养员由于不注意忘了用锁链把狗拴好而咬了他人,这种来自动物的侵害就应当认为是人的行为的侵害,对该动物实施的反击行为,由于这种情况下的动物不过是犯罪人进行不法侵害的一种工具,因而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 肯定说主张,在一般情况下,动物不能成为正常防卫的对象,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在犯罪分子有意纵使动物进行侵害的情况下,动物也可以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其理由是:在这种情况下,与其把侵害视为动物之所为,不如把它视为主人之所为。动物不过是其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而己。 否定说则认为,动物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即使在人纵使动物侵害他人的情况下,动物也不是防卫对象。因为动物只是人实施不法侵害的工具,防卫的对象仍然是人,而不是动物。 我赞成否定说的主张,因为法律约束的是人的行为,纯粹动物侵害,尽管可能给法律保护的某种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由于这种损害不可能成为法律评价的对象,无所谓不法,自然也就不是不法侵害。由此决定,对于无主动物的侵袭也就无所谓正当防卫的问题。而犯罪人纵使动物实施不法侵害与行为人利用水果刀进行不法侵害,究其实质而言,是完全相同的,侵害行为的主体都是人,而非动物或水果刀。动物和水果刀都不过是行为人利用来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工具而己。因之,对动物造成伤亡实际上是通过对纵使动物的人的财产损害来进行正当防卫,保护合法权益,所以,归根结底,防卫的对象还是人,而不是动物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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