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云南网红杀野生动物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云南网红杀野生动物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马加爵***是什么?
1.马加爵1981年5月4日出生于广西省南宁市,曾就读于云南大学,2004年在大学宿舍连杀四人,制造了轰动全国的“马加爵***”。
2.***起因和几个同学在打牌时,有同学怀疑马加爵出牌***,于是发生了争执。因同学的话让马加爵感觉过激,导致他连杀四命,而且这四位还是贫困大学生。
3.因心理问题走向极端,从而走向不归路。
“马加爵***”指的是2004年在云大宿舍连杀四个人,轰动全国的***案件。
2004年2月,云南大学新学期的生活刚刚开始,就被一桩惊天血案打断了。2月23日中午,云南大学鼎鑫学生公寓6幢317室两名同学感觉宿舍有异味,遂一起打扫卫生,发现了宿舍内一个衣柜被一把梅花牌小锁锁着,柜内有液体流出开带有臭味,于是向学校宿管科值班人员报告。
柜锁撬开后,露出一只人脚,校方立即向昆明市公安局110报警。公安机关在这个宿舍4个储物柜内分别发现了4具男尸。凶手是马加爵,他2000年至2004年就读于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4年2月13日晚杀一人,2月14日晚杀一人,2月15日再杀两人,后从昆明火车站出逃。
2004年3月1日被公安部列为A级通缉犯,3月15日在海南省三亚市河西区落网;2004年4月24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依法判处***,***;2004年6月17日被依法执行***,终年23岁。
云南小伙张某被迫杀死传销团伙的监工王某,你认为他是不是正当防卫?
谢谢邀请。
根据网上的描述,王某掐张某脖子时张某用绳子勒住王某,导致王某死亡,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张某应当构成正当防卫,而非防卫过当,更不是故意***。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王某先掐张某脖子,张某反抗用绳子勒住王某导致王某死亡,张某系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所***取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理由如下:
一、行凶已经开始并正在进行。
张某身陷传销场所,被王某看管,在这一非法场所,张某的人身安全本身就没有保障。因为争执,王某掐张某脖子,使张某的重大人身安全处于现实的、急迫的、严重的危险之下,应当认定为王某行凶。张某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随手用衣服上的一根带子勒王某,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虽致王某死亡,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二、是否存在防卫过当或者故意***的问题。
有人认为王某掐张某脖子并非会掐死张某,张某没有适可而止,张某的行为就构成防卫过当甚至是故意***。 这种理解明显对正当防卫的要求过高。张某身处传销场所被王某看管,在人身安全完全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又被王某掐脖子,张某反抗属于正常反击,张某势单力孤,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其有理由相信王某的行凶并未结束,传销组织也不会放过他,客观上也确实存在这种可能。张某勒晕王某后用布堵住王某的嘴,都属于个人的本能反应,是在危险场所遭遇危险袭击后的正常反应,对此不应有过度的苛求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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