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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已完成划定
生态环境部今日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司长王志斌表示,目前,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已完成划定并发布。其中,陆域生态保护红线覆盖的国土面积不低于300万平方公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15万平方公里。
中新网4月27日电 生态环境部27日召开4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司长王志斌表示,目前,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已完成划定并发布。
全国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315万平方公里。其中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300万平方公里,占陆域国土面积的30%以上,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15万平方公里。
全国新的生态红线2022年公式吧,环保部2月20日举行新闻发布会表示,到2020年将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法律分析: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生态红线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规范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法律依据:《生态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
3、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
4、“在生态保护红线方面,要建立严格的管控体系,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5、第四条 省人民***统筹组织全省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工作。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全省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依法履行生态控制线监督管理职责。
6、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目前仍处于不断探索的阶段,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理解和划分方法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体系,但国家和省域生态红线划分已有一定基础。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规定
1、法律依据:《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调整,以及生态红线范围内各项土地、水资源的利用、建设活动。
2、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调整以及对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土地利用、开发建设等活动的管理。第四条 生态保护红线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坚持保护优先、分级管控、损害担责的原则。
3、法律依据:《生态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
4、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
5、“在生态保护红线方面,要建立严格的管控体系,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