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试题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试题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海南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最新版?
根据我的知识库,海南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最新版本是2018年12月27日修订的,主要修改和补充了一些条款,以下是该条例的最新版本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建设生态省,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地、湿地、沙滩、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环境保护目标、政策、措施和***,保障环境保护经费,加强环境保护队伍建设,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七条 对在保护和改善环境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什么不一致的参观和旅游项目?
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是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属于禁止开发区域。其核心区、缓冲区内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经批准建设的项目,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要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在自然保护区***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
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院令第687号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特殊的自然现象,包括动植物,地形地貌,矿产资源等特定区域进行保护而专门设立的。
由于保护区内的***具有独特性,有些开发商就会利用这些***开发旅游项目谋利,并且违反保护条例,进行有损自然保护的活动,所以国家自然保护条例规定,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开发的项目应符合整个保护区的保护方向,并获得当地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试题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试题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