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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和自然保护区,检察院和自然保护区的关系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检察院和自然保护区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检察院和自然保护区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非法侵占林地50亩怎样判?
  2. 2007版秦岭保护条例?

非法侵占林地50亩怎样判?

《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2007版秦岭保护条例

(第七十九号)

检察院和自然保护区,检察院和自然保护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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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07年11月24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1月24日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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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检察院和自然保护区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检察院和自然保护区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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