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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保护区内的鱼塘对外发包,违法吗,可以中止吗
企业在自然保护区内占地开发鱼塘,对社会高价发包,不属于欺骗。自然保护区内是禁止开发建鱼塘的,属于违法占用土地,应该按照土地法和自然保护区条例处罚。
自然保护区里是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你们现在进行的生产活动已经违法,不对你们进行处罚应该已是最大的宽容。
村委做法不当。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应该无效。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类。核心区禁止进入。缓冲区,只可进行科研活动和观测。实验区只能进行旅游和参观活动。不能进行其他的生产经营活动。
可以找发包方要求他们赔偿相应的损失。因为保护区内不能养鱼,他们应该是明知的,但是他们还是将鱼塘发包给你,因此存在明显的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条 为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区域内的森林资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属于本条例的保护范围。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保护,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将《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修改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药、开垦、烧荒、开矿、***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了加强黑龙江呼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条 为加强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保持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实现自然***的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3、对《黑龙江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由管理局划界立标,并予以公告。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4、第十二条 因国家建设或农、林、牧、渔业基本建设,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调整有关单位土地使用范围的,应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制定该区域调整土地的规划方案,经县以上人民***批准后实施。
5、第十八条 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划分标准和保护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重要湿地的划分标准和保护管理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6、八)将《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地质矿产”修改为“国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