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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市古稀老人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获刑十个月, 你怎么看?
法律是无情的,不会因为谁多大年纪,谁家境不好,谁有什么悲惨经历就留情面的。
我理解,时代在发现,律法在完善
对于很多老人来说,他们年轻时打个猎都正常。
所以,他们观念上,法律意识上跟不上时代很正常
毕竟没有谁天天捧着法律法规过日子。
我小时候也有幸目睹爷爷的***,在我父亲年少时候,他们是经常打猎,因为家里人口众多,吃饭都是问题,后来是给收走了。
那阵他们真的不懂,也没有相关法律。
但是,律法就是这样,你可能因为无知犯了错误,结果必定是犯了错误,前提条件不重要。所以,我觉得这样的判罚很合理。
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结一起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件。
案情 2018年1月20日11时30分许,77岁的董某在瑞昌市码头镇通江路码头桥附近贩卖一只疑似猫头鹰的野生动物室被瑞昌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现场缴获疑似猫头鹰的野生动物一只、八哥鸟一只及塑料笼一只。后经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猫头鹰的动物为草鸮,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庭审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年满七十五周岁,遂判决被告人董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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